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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 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違規出售、出借、轉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損毀、破壞、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且拒不整改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的;
(六)不遵守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管理公約,經教育仍不悔改的;
(七)家庭的收入、財產、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條件的;
(八)有違法或嚴重違紀行為的;
(九)有其他違反租賃合同約定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