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
來源:
國家人社部 |
發布日期:
2024-01-07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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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因此,來信反映的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再續簽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