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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工作但未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在國內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但是,作為國際慣例,大多數國家普遍通過立法強制要求在本國就業的外籍人員必須參加本國的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并給予其國民待遇。因此,在國外工作的中國公民,如果工作國有相關法律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同時,為避免勞動者在派出國和工作國可能面臨的雙重繳費問題,世界通行做法是通過簽署社會保障協定解決。目前我國已與德國、韓國、丹麥等12國簽暑了雙邊社會保障協定。其中,與德國、韓國、丹麥、芬蘭、加拿大、瑞士、荷蘭、西班牙、盧森堡、塞爾維亞、日本11個國家簽署的雙邊社會保障協定已正式生效實施。根據上述協定約定,在我國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在一定時期內,可以繼續在我國參保繳費,不在締約另一國參加相應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