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動爭議怎么辦?
來源:
國家人社部 |
發布日期:
2024-03-1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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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簽訂和解協議。如果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需注意!“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是我國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和方式。其中,協商、調解不是必經程序,可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但仲裁是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只有先經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