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來源:
市民政局 |
發布日期:
2025-03-19 13:55
|
- 字體大小:[小
- 中
- 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綜上所述,有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是不具備收養條件的。具體收養詳情還請攜帶相關證明到被收養人生父母或監護人(兒童福利院機構)所在地的縣區民政部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