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的確認標準
來源:
柳州市衛健委 |
發布日期:
2025-04-19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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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獨生子女的認定: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獨生子女:(一)雙胞胎或者多胞胎;(二)父母生育一個子女后又收養一個子女的;(三)父母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四)父或母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收養一個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或者又收養一個子女的;(五)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屬于 1982 年 11 月 25 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滿 18 周歲死亡而僅剩一人的;(六)再婚后的夫妻原有子女總數兩個及兩個以上,且發生撫養教育行為的。因此,該子女不屬于獨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