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三江侗族自治縣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后續管理制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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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現將《三江侗族自治縣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后續管理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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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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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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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縣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后續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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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鄉村振興局、中央農 辦、財政部關于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 國辦函〔2021〕51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21〕83?號)文件精神,規范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后續管理工作,結合三江侗族自治縣實際情況,制定《三江侗族自治縣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后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三江侗族自治縣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的后續管理,確保資產安全、完整和高效使用,持續發揮其服務農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功能。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十八大以來各級財政資金、財政銜接 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彩票公益金、統籌整合涉農資金、粵桂幫扶協作資金、中央單位定點幫扶資金、社會捐贈、村集體投入等形成的公益性項目資產,包括但不限于農村道路、橋梁、水利設施、文化體育設施、公共衛生設施等。
第三條 ?基本原則
(一)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的管理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使用、民用 管理、效益發揮的原則。
(二)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按照“所有權與監管權、受益權與管護權 相結合”的原則,明確監管責任和管護義務。資產產權屬于縣、鄉鎮人民政府的,必須落實具體單位、具體責任人負責管護。資產產權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根據資產類型分類管護。
(三)全縣各產權單位應積極主動參與項目資產監督過程,并指定專人負責項目資產的后期管護工作,開展定期與不定期專項檢查,建立管護臺賬,確保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正常使用,發揮項目資產的長期效益。
(四)幫扶項目公益性項目資產,在項目資產使用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行業部門職責
縣農業農村、發展改革、教育、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 衛生健康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明確管理責任,加強政策支持,統籌協調推進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管理,解決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指導開展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登記、確權、建立臺賬、運營、管護、信息化管理等相關工作。
(一)縣農業農村局
1.統籌協調全縣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管理工作,牽頭制定全縣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后續管理的相關制度和規范,明確管理流程和標準。
2.指導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的確權登記工作,包括明確資產的產權歸屬、登記造冊、建立臺賬等。
3.聯合縣人社局、縣發改局合理開發鄉村公益性崗位,落實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管護人。
4.建立全縣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數據庫,實現動態管理。
5.提供農田水利、農村廁所項目資產管護的技術指導支持。
6.推動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與農村“三資”管理平臺對接,實現統一管理。
(二)縣委統戰部
1.負責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幫扶項目、特色少數民族村寨基礎設施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的登記、確權、移交、建立臺賬建立等工作。
2.負責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幫扶項目、特色少數民族村寨基礎設施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的管護或指導鄉鎮、村級進行管護。
(三)縣財政局
1.保障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管護資金,監督資產管護資金使用。
2.做好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登記、處置、收益分配等環節的財務審核工作。
3.將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管理納入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
4.聯合審計、紀檢部門開展專項檢查,防止資金流失。
(四)縣交通運輸局
1.指導各鄉鎮、各行政村做好農村道路、橋梁等基礎設施類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的登記、確權和管護。
2.提供道路、橋梁等交通設施資產養護、維修技術的指導和支持,保障交通設施安全暢通。
(五)縣發展和改革局
1.負責以工代賑、易地搬遷等幫扶項目公益性的登記和確權。
2.監督以工代賑、易地搬遷等幫扶項目公益性的運營維護。
(六)縣水利局
1.負責農村飲水工程、灌溉設施等水利設施工程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的監管。
2.指導制定相應的管護制度和管理標準,并根據實際需要 , 建立單獨的后續管護制度,定期檢查設施運行情況。
(七)縣住建局
1.負責易地搬遷安置點公共設施、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等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監管。
2.提供易地搬遷安置點公共設施、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設備設施維修技術指導和支持。
(八)縣教育局
1.負責學校建設、教學設備、實驗設備等教育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進行詳細登記,建立涵蓋資產名稱、類別。建設時間、資金來源、產權歸屬使用狀況等信息臺賬,并保證及時更新。
2.負責教育類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的運營、維護和安全管理。定期對學校建筑、設施設備進行檢查保養,及時發現并處理存在問題。
(九)縣衛健局
1.負責村衛生室、醫療設備等健康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監管。
2.制定健康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維護制度,確保正常使用。
(十)縣文體廣旅局
1.負責文化活動廣場、戲臺、體育器材、旅游設施等文旅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監管。
2.指導村級合理運營文旅資產,促進村集體經濟增收。
(十一)三江生態環境局
1.負責對污水處理廠、垃圾轉運站等環境類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監管,評估其建設對周邊生態環境的潛在問題,包括對土壤、水體、大氣等的影響,確保資產建設符合環保要求。
2.指導鄉鎮、村級對村環境類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的設備設施進行管護及提供技術支持。
(十二)縣審計局
1.將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管理納入鄉鎮黨政主要領導經濟責任審計。
2.聯合財政、農業農村局開展專項審計,確保資金安全。
(十三)縣紀委監委
1.強化執紀問責,對虛報冒領、侵占挪用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的行為嚴肅查處。
2.監督各部門、鄉鎮資產管理履職情況,確保責任落實。
(十四)其他行業部門
按照“誰實施、誰負責”原則,做好本行業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的登記、確權和監管。
(十五)鄉鎮人民政府職責
1.落實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管理主體責任,配合行業部門統籌做好轄區內資產登記、確權、移交、巡查、臺賬建立等工作。
2.指導、監督行政村做好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管理中的問題和糾紛。
3.發揮駐村工作隊等監督作用。對虛報冒領、截留私分、貪污挪用、侵占套取、揮霍浪費、非法占有使用或處置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及收益等違紀違法行為要從嚴懲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六)行政村職責
1.建立村級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臺賬,明確每項資產的位置、數量及管護責任人。
2.組織村民參與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維護和管理,提高村民的管護意識。
3.制定并執行管護制度,確保資產安全、完好。
第三章 ?管護人員
第五條?在公益性幫扶項目建成后,由產權歸屬村“兩委”牽頭成立資產后續管理工作小組,村支部書記、村委主任為組長,村支部副書記、村委副主任為副組長、項目受益村屯的各組長為成員,負責對該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開展后續管理。
第四章 ?管護標準
第六條??管護人員定期開展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巡查,每年至少開展巡查1次,汛期、極端天氣下,道路、橋梁、農田水利設施應適當增加巡查次數,保障資產正常運行。
(一)道路、橋梁:保持路面暢通,無雜草、雜物、危險物和障礙物,確保道路通行安全。
(二)飲水工程:確保飲水安全供給,定期或不定期對飲用水源頭、蓄水池、過濾池和管網等設施進行巡視和檢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農田水利設施:保持水渠、管道暢通,灌溉正常。
(四)公共基礎照明設施:保持照明設施正常安全照明,及時更換易損件。
(五)公共活動場所:保持公共活動場所衛生和安全,防止擾民;維護好公共活動場所的設施設備。
(六)農村公共廁所:公共廁所定期清潔,保持干凈衛生。
(七)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定期檢查設備設施,保持設備設 施正常運行。
(八)垃圾處理站:垃圾及時清運,嚴禁露天焚燒。
第五章 ?管護經費
第七條??資產管護經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落實。對幫扶項目公益性資產由相應的產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人和管護經費??赏ㄟ^調整優化現有公益性崗位等方式解決管護力量不足問題,優先聘請符合條件的脫貧人口(含監測幫扶對象)參與管護。屬于村集體的公益性資產管護經費,可由村集體經營收益、地方財政資金統籌解決 (可統籌不超過5%的自治區財政安排的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對符合條件的幫扶項目資產管護經費予以適當補助)。
第六章 ?資產處置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國有和集體項目資產。應按照《三江侗族自治縣扶貧(銜接資金)項目資產處置實施方案(試行)》三鄉村指辦發〔2023〕37號文件進行資產處置。
第七章 ?附則
第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法律法規對幫扶項目資產管護另有規定的,按相應的法律法規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