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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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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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決策部署,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深入扎實做好過渡期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21)6號)、《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自治區鄉村振興局廣西銀保監局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 自治區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脫貧人口小額信貸管理辦法》的通知》(桂鄉振發(2021)14號)、《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版))的通知》(財金(2017)90號)和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相關文件要求,發揮好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在支持發展生產和改善鄉村基層治理等方面的“金融活水作用,規范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脫貧人口小額信貸,為《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自治區鄉村振興局廣西銀保監局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 自治區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脫貧人口小額信貸管理辦法》的通知》(桂鄉振發(2021)14號)所指脫貧人口小額信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金)是指各縣(市、區,以下統稱縣)統籌自治區、市級下達的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和縣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對放貸銀行以戶為單位向脫貧戶發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發生的貸款本息損失進行風險補償的財政資金。貸款本息損失指處置資產、扣除回收金額后,剩余的本金和利息損失,不含其他成本和費用。
第四條 風險補償金補償范圍是在放貸銀行經盡職管理、依法清收和確定損失后所產生的脫貧人口小額信貸貸款本息損失中,按規定比例應予補償的部分。
第五條 風險補償金補償對象為發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的放貸銀行。
第二章 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
第六條 縣級成立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由分管鄉村振興的縣領導擔任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并結合實際由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財政局、農業農村局(鄉村振興局)、公檢法司部門、審計局、放貸銀行等單位負責人和有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余額的鄉鎮主要領導任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建立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議事制度,原則上每個季度初10日內定期召開一次議事會議。議事會議由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需要可提議召開臨時議事會議。
第七條 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風險補償金管理操作規范等相關制度。
(二)審議、批準放貸銀行啟用風險補償金的申請。
(三)審議、核定下一年度風險補償金額度、風險補償金啟用預測數,協調有關部門及時補充風險補償金。
(四)其他應由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的事項。
第八條 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一)縣級金融管理部門要督促銀行機構精準合規發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積極防范和化解信貸風險,做好轄區內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逾期率和不良率監測。
(二)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金融辦)要及時掌握轄區內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風險的動態信息,督促放貸銀行做好風險隱患的防控化解工作。
(三)縣級財政部門要根據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做好風險補償金的籌措、預算管理和撥付。
(四)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風險補償金的日常管理,并負責組織、協調風險補償金監管有關工作。(五)縣級公檢法司部門要依法保護脫貧人口小額信貸的債權,依法打擊騙貸、逃廢金融債務行為,配合追償和處置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形成的不良資產,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檢部門不參與具體事項的決策。
(六)縣級審計部門要做好對風險補償金使用的審計監督(七)放貸銀行要做好脫貧人口小額信貸資金貸后管理工作,提前做好到期還款提醒、逾期風險預警,持續開展逾期貸款的清收工作,經采取必要措施和實施必要程序之后,認定呆賬并申請風險補償金。
第三章風險補償金的來源和補充
第九條?各縣應按要求設立風險補償金。風險補償金由縣級財政部門統籌自治區、市級下達的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和縣本級財政預算足額安排,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根據歷年風險補償金啟用情況、本地脫貧人口小額信貸貸款需求變化以及存在的損失風險合理測算下一年度風險補償金額度、風險補償金啟用預測數。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應書面通知放貸銀行下一年度風險補償金額度。各縣應按下一年度風險補償金啟用預測數將風險補償金編入該年度預算草案。
第十條 風險補償金補償貸款本息損失后,縣級政府和放貸銀行按損失分擔比例共同享有對借款人的債權,放貸銀行應繼續開展貸款本息追索工作。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鄉村振興部門)、財政部門和放貸銀行等相關部門要嚴格保密,防止信用風險擴大。追回貸款本息的70%,按月退回縣級財政國庫。通過市場化方式處置不良貸款的,追回的本息由不良貸款受讓方按適用比例退回縣級財政國庫,適用比例三風險補償金額/(不良資產轉讓價格+風險補償金額)*100%。不良貸款受讓方應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補償后的清收所得,按風險補償金承擔損失的比例分別退還放貸銀行和縣級財政國庫。因弄虛作假、瞞報錯報、違規申領等行為被違規使用的風險補償金,追回后退回縣級財政國庫。
第十一條 建立風險補償金補充機制。因風險補償金啟用或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需求增長較快,導致風險補償金相對不足時,放貸銀行應于次月5日前報告農業農村部門(鄉村振興部門)。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鄉村振興部門)向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申請提高風險補償金額度。縣級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鄉村振興部門)根據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在放貸銀行報告風險補償金不足月的次月月底前相應提高風險補償金額度。額度不足的,放貸銀行立即暫停發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年度實際啟用風險補償金額度超過年初預算安排的,各縣應按法定程序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追加預算安排。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風險補償金預算安排情況,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并對風險補償金使用、運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風險補償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鄉村振興部門)負責風險補償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相關臺賬、初步審核啟用風險補償金的申請材料、按程序提出劃撥風險補償金至放貸銀行賬戶的申請、對放貸銀行進行考核評價等相關工作。縣級不按要求管理使用風險補償金的,作為鞏固脫貧成果后評估扣分事項。
第十四條啟用風險補償金必須經過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具體程序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實行月報制度。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鄉村振興部門)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風險補償金撥付、啟用和結余情況,報送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經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簽字后報市級財政部門,并由市級財政部門匯總上報自治區財政廳。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鄉村振興部門)負責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風險補償金有關數據通過全國防止返貧監測信息系統報送農業農村部。
第十六條 納入風險補償范圍的本息損失,由風險補償金和放貸銀行按7∶3的比例分擔。
第五章 風險補償金的啟用
第十七條 從嚴審核風險補償金啟用條件。對到期的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放貸銀行需依法進行清收,按財政部相關規定認定呆賬并確定損失后,再提出風險補償金啟用申請。
對脫貧戶確無償還能力、到期未能還款且不符合續貸或展期條件、追索 90 天以上仍未償還的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應啟動風險補償機制,并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版)》的通知》(財金(2017)90號)關于自然人貸款相關規定認定呆賬。
各縣應嚴格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于打好打贏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特別是打贏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的要求,守住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紅線,采取多種措施和有效手段,切實做好風險防范和化解工作,依法合規處置逾期貸款,確保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
第十八條 放貸銀行應嚴格控制在風險補償金額度的10倍以內發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并按月把脫貧人口小額信貸發放情況報當地農業農村部門(鄉村振興部門)審核備案。超出限額發放貸款的部分不予貼息,也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放貸銀行發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用于置換貸款戶不良貸款的,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第十九條 風險補償金只能用于補償放貸銀行因發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形成的本息損失,不能用于代償脫貧戶或企業的逾期貸款。“搭便車”“戶貸企用”等違規行為產生的貸款本息損失,不得動用風險補償金。
第二十條 按照《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自治區鄉村振興局廣西銀保監局 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自治區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脫貧人口小額信貸管理辦法》的通知》(桂鄉振發(2021)14號),不符合要求的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發放或使用的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第二十一條 不予補償的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損失,由各縣按相關規定自行協調解決。
第二十二條 啟用風險補償金的程序。
(一)認定呆賬金額。放貸銀行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版)》的通知》(財金(2017)90號)規定,認定呆賬。呆賬認定金額即為損失金額。
(二)提交申請。放貸銀行按呆賬認定金額向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提交材料申請啟用風險補償金。
(三)初審。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多村振興部門)對放貸銀行啟用風險補償金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初審通過的,列入本季度風險補償金啟用計劃:初審未通過的,向放貸銀行書面說明理由。
(四)審核。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召開議事會議,結合風險補償金結余情況,對風險補償金啟用計劃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鄉村振興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財政部門提出風險補償金撥付申請,并書面通知放貸銀行:審核不同意的,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鄉村振興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退回放貸銀行并書面說明理由。(五)撥付。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鄉村振興部門)提交的風險補償金撥付申請后,及時根據核定的風險補償金實際數額直接將資金撥付至放貸銀行。
第二十三條 啟用風險補償金所需材料。
(一)授信檔案。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據、轉款憑證、催收通知書及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其他檔案。
(二)呆賬認定材料。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版)》的通知》(財金(2017)90號)第五條的要求,對應《一般債權或股權呆賬認定標準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所規定不同情形所需的材料。
(三)放貸銀行啟用風險補償金的申請書、縣級相關部門的初審意見和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或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啟用風險補償金的批復。
上述材料不能提供原件的,須提供加蓋相應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放貸銀行收到風險補償金后,應按照財政部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并在風險補償金劃轉10日內,將會計處理信息反饋給縣級審計部門。不按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的,全額收回風險補償金。違規入賬的風險補償金退回前,暫停對相關放貸銀行風險補償金啟用申請的審批。
第六章風險補償金績效考核
第二十五條 建立風險補償金績效考核制度。自治區財政廳、農業農村廳對風險補償金績效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建立緩沖機制。根據每月末統計數據,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損失率超過 10%且高于全區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平均損失率的縣,下月新確認的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損失暫不啟動風險補償流程。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損失率為每月末累計損失總額與上月末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余額的比率。
第七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風險補償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專款專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放貸銀行申請風險補償金所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準確、有效,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八條 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風險補償金的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鄉村振興部門)配合審計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監管工作。
(一)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完善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配合審計部門開展專項審計檢查,并對審計檢查結果進行運用。(二)各級農業農村部門(鄉村振興部門)牽頭負責風險補償金的日常監管、動態監測,完善風險補償金管理重要事項報備報告制度,配合審計部門、財政部門開展專項審計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進行整改,并向審計部門、財政部門反饋監管和整改情況。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可通過財會監督,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核查調查等方式,對風險補償金的撥付、使用、管理情況等進行監督。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 在本辦法印發之日前發放的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和尚未到期的扶貧小額信貸,在合同期限內納入風險補償范圍。本辦法執行期間,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政策有調整的,按最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自治區黨委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西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桂財規(2019)5號)同時廢止,存放在風險補償金共管賬戶的資金需退回縣級財政國庫,由各縣自行統籌用于多村振興領域支出,共管賬戶隨即作銷戶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