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450225007819318G/2025-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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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三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標 題:
- 三政辦發〔2024〕22號關于印發《三江侗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文字號:
- 三政辦發〔2024〕22號
- 發布日期:
-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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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辦發〔2024〕22號關于印發《三江侗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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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 各有關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三江侗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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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三江侗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
發展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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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三江侗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文旅融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印發〈“十四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通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堅守中華文化立場、傳承中華文化基因,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深入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切實提升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水平,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
(二)工作原則
堅持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鞏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堅持馬克思主義祖國觀、民族觀、文化觀、歷史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參與感、獲得感、認同感;堅持依法保護,全面落實法定職責;堅持守正創新,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基本內涵,弘揚其當代價值。
(三)主要目標
到2035年,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得到有效保護,工作制度科學規范、運行有效,人民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參與感、獲得感、認同感顯著增強。進一步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推動產業發展、鄉村振興,建設文化旅游強縣等方面的作用。
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傳承活力明顯增強,工作制度更加完善,傳承體系更加健全,保護理念進一步深入人心,逐步形成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在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服務三江重大戰略中的作用更加彰顯。
二、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體系
(一)完善調查記錄體系
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調查,完善檔案制度,加強檔案數字化建設,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專業記錄水平,廣泛發動社會記錄,申請資金、項目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進行全面系統記錄。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整合共享,進一步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依法向社會開放,進一步加強檔案和記錄成果的社會利用。
(二)完善代表性項目制度
完善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類別構成、民族構成和地域構成。積極配合國家、自治區、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和代表性傳承人推薦申報工作。健全完善縣級代表性項目名錄體系。各鄉(鎮)人民政府應開展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普查工作,進一步摸清本鄉鎮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并申報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三)完善代表性傳承人制度
健全縣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制度,以傳承為中心審慎開展推薦認定工作。對集體傳承、大眾實踐的項目,認定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制定《三江侗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團體)認定與管理方案》,完善退出機制。加強傳承梯隊建設,促進傳統傳承方式和現代教育體系相結合,拓寬人才培養渠道,不斷壯大傳承隊伍。
(四)完善區域性整體保護制度
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得以孕育、發展的文化和自然生態環境進行整體保護,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繼續推進侗族文化(三江)生態保護區建設,力爭創建國家級(侗族)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
挖掘“一村一品”示范村鎮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提升鄉土文化內涵,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小鎮、特色街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體驗館,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傳承體驗設施,形成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體驗館、傳承體驗中心(所、點)等在內,集傳承、體驗、教育、培訓、旅游等功能于一體的傳承體驗設施體系。在經費、政策等方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村鎮、街區予以一定程度的傾斜,支持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村鎮、街區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場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所(點),開展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活動。
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和保護隊伍建設。進一步發揮縣文化館的業務管理和指導作用,積極開展保護工作調查研究,組織舉辦各類業務培訓,同時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礎性作用,提升鄉(鎮)基層干部保護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向更加科學化、深度化、系統化高質量發展。
三、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水平
(一)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融合
在有效保護前提下,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融合發展。深入挖掘鄉村旅游消費潛力,支持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發展鄉村旅游等業態,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出一批具有鮮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的主題旅游線路、研學旅游產品和演藝作品。鼓勵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文藝創作和文化創意設計,提高品質和文化內涵。利用互聯網平臺,拓寬相關產品推廣和銷售渠道。
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有機融入景區、商業區,對于代表性傳承人入駐景區或商業區給予相應政策傾斜。積極把三江農民畫、侗族木構建筑營造技藝、侗族大歌、侗族刺繡、三江茶制作技藝、侗族服飾制作技藝、侗族打油茶、酸食糯食、侗族醫藥等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景區,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體驗館,讓游客在侗寨里看非物質文化遺產、學非物質文化遺產、傳非物質文化遺產,全面傳承、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力。
結合“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傳統節日、傳統民俗活動,廣泛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和展演活動。重點抓好老巴坡會、“二月二”侗族大歌節、三王宮廟會、“三月三”花炮節、林溪土王節、“四月八”敬牛節、侗族多耶節、侗年、侗族月也等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傳統民俗節日,使其形成帶動文化產業擴張的新態勢。
(二)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各行業協會,凝聚一批“引領者”
引導和推動行業協會貫徹新發展理念,支持行業協會創新發展,充分調動行業協會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切實提升行業協會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發揮引領示范作用,持續助力三江侗族自治縣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四、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創新性轉化成果
(一)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帶建設
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相關產業傳播、生產、消費變化特點和發展趨勢的研究預測,科學規劃和引導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發展。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非物質文化遺產+美食、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農產品等業態的融合發展,拓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康養、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創、非物質文化遺產+國潮等新興業態。打造三江茶制作技藝、三江農民畫、侗族刺繡、侗族服飾制作技藝、侗族銀飾鍛造技藝、侗族器樂、侗族醫藥、侗族吉祥花等產業帶。
(二)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鏈條延伸
深入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文創產品、研學體驗產品和數字產品的研發和生產,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產品附加值,延伸產業鏈,為鄉村振興提供產業支持。引導不同類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企業特性化發展。開發系列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創產品、文化衍生品和各類文旅商品,構建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產品矩陣。如通過與設計師聯名、與著名品牌合作、與高校設計團隊合作,幫助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產品設計和技術創新能力,拓展消費市場。
(三)培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優質企業
通過培育和孵化一批具有較好“造血”能力的龍頭企業、小微企業,吸引企業集聚、項目集聚和傳承人集聚,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的帶動作用,實施培育機制。力爭打造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園,引導和鼓勵代表性傳承人、致富帶頭人或企業創建依托本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基地、非物質文化遺產車間或非物質文化遺產工坊,扎實推進傳統工藝振興,立足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傳播和創造創新,拓展傳承空間,拓寬合作模式,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賦能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助力鄉村振興建設。
(四)科技賦能非物質文化遺產創新發展
立足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傳播和創新創業,指導企業、傳承人申報科技項目,拓展傳承空間,拓寬合作模式,深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內涵。開展宣傳培訓,提升代表性傳承人知識產權意識,指導申報知識產權、版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成果轉化,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賦能文化旅游產業發展。
五、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普及力度
(一)促進廣泛傳播
適應媒體深度融合趨勢,豐富傳播手段,拓展傳播渠道,鼓勵新聞媒體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專欄等,支持加強相關題材紀錄片創作,辦好有關優秀節目,鼓勵各類新媒體平臺做好相關傳播工作。利用文化館(站)、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培訓、展覽、講座、學術交流等活動。在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期間組織豐富多彩的宣傳展示活動,借助中國—東盟博覽會、上海世博會等會展渠道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覽等活動,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廣泛傳播。
(二)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及教育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普及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和研學基地,培養傳統文化傳承人才和研學導師。中、小學校應當采取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將三江農民畫、侗族大歌、侗族木構建筑營造技藝、侗族琵琶歌、侗戲、侗族刺繡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融入相關課程,向學生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參與學校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充分發揮高校人才優勢、科研優勢,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交流中傳承,在溝通中保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保障
進一步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導機構和協調機構,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納入三江侗族自治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門任期目標及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充分發揮行業組織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合理合法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形成有利于保護傳承的體制機制和社會環境。
(二)加強政策保障
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和《柳州市關于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貫徹落實“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傳承人保護、展示場館建設、搶救性保護和生產性保護、文化生態保護,以及扶持民間力量參與保護等政策措施,加大對保護傳承的政策引導和扶持力度。
(三)加強機構隊伍建設
黨委和政府加強人才培養,出臺政策支持文化人才引進,不斷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隊伍建設。進一步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制度,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中作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四)加強經費保障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印發〈“十四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通知》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詳見附件1),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采取定向資助、貸款貼息等政策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基礎設施建設。
(五)加強宣傳保障
進一步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宣傳力度,營造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推進的宣傳環境。進一步創建宣傳推廣平臺,及時宣傳推廣全縣保護工作的新動向、新成果,以及保護工作的新經驗。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融媒體的宣傳推廣作用,大力宣傳推廣三江侗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成果,努力形成“人人參與、人人共享”的良好社會氛圍,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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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25年—2035年三江侗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
護主要指標
2.三江侗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團體)認定與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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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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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035年三江侗族自治縣非物質
文化遺產保護主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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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指標名稱 | 目標值 (新增) | ? 經費保障 ? |
申報(市、自治區、國家級以上級申報通知為準) | 國家級(侗族)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 | 力爭1項 | 50萬元 |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 力爭1項 | 20萬元 | |
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 8項 | 40萬元 | |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 15項 | 12萬元 | |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 20項 | 6萬元 | |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項保護資金配套資金 | 4個項目 | 2萬元/個/年 | |
載體創建與設施建設 | 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基地、非物質文化遺產車間、傳統工藝工作站、非物質文化遺產形象體驗店、非物質文化遺產美食體驗店、非物質文化遺產工坊、傳承基地、展示基地、生產性保護基地等。 | 30個 (已獲高級別的同類別非物質文化遺產設施不再列入) | 國家級以上1萬元/個;自治區級0.5萬元/個;市級0.3萬元/個; 縣級0.2萬元/個。 |
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錄保護工作 | 開展全縣縣級、市級、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傳承、保護工作(國家級項目名錄保護經費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項保護資金)。 | 按照工作計劃每年對5-10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重點項目進行保護 | 20萬元/年 |
優秀代表性傳承人 (團體) | 每年按照三江侗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總人數的20%評選優秀代表性傳承人,每人獎勵0.1萬元;代表性傳承團體按照團體總數量的5%評選優秀代表性傳承團體,每個團體獎勵0.2萬元。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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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
傳承人(團體)認定與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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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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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傳承弘揚本縣民族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進一步推進三江侗族自治縣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三江侗族自治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本方案所稱三江侗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團體),是指承擔三江侗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三江侗族自治縣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力,經三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團體)。
第三條??三江侗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團體成員應當錘煉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自覺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升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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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報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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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縣級保護單位一般每兩年開展一批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團體)認定工作。
????第五條??每一批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團體)申報范圍由保護單位按照該年度工作需要制定申報計劃。
第六條??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團體)申報程序及評定原則。
(一)申報程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團體)申報程序為: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
(二)評定原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團體)申報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三江侗族自治縣公民可以申請成為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團體。?
(一)代表性傳承人
1.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熱愛家鄉,無違法犯罪記錄。
2.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長期居住在該項目流布區域,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
3.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的影響力。
4.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情況。
5.申請人志愿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自愿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的相關義務。
6.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二)代表性傳承團體
1.已列入縣級及以上級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已積極開展傳承活動2年以上的團體。
2.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力,并自愿履行傳承義務。
3.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情況。
4.團體內成員較為固定,固定人員班底5人以上,團體成員總人數8人以上,且所有成員均直接掌握和傳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有成員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熱愛家鄉,無違法犯罪記錄。
5.經當地文化、民政、行政審批等部門登記備案批復的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演出、培訓、生產的社會團體和組織機構,以及其他長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組織策劃、傳承保護的民間自發組織。
第八條??公民提出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及傳承團體申請的,應當向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項目保護單位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或傳承團體成員)姓名、民族、從藝時間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或傳承團體)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或傳承團體)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或傳承團體)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的情況;
(五)申請人(或傳承團體)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或傳承團體)志愿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于說明申請人(或傳承團體)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第九條??縣級保護單位對收到的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進行復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縣級保護單位應組織考核小組開展實地考核工作;組織評審專家審議并提出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或傳承團體)名單,縣級保護單位按程序審核后由縣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日。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縣級保護單位提出。
第十二條??縣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或傳承團體)名單,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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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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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承活動,進行創造性實踐和創新性發展;
(二)參加教育培訓,學習新知識不斷提高技藝;
(三)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和交流活動;
(四)按相關規定獲得補助經費開展傳習活動;
(五)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三江侗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及傳承團體承擔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收集保存傳承活動資料、照片、視頻等佐證材料。
(二)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
(三)配合縣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研究。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展示、展演等活動。
(五)接受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導、管理和考核評估;應當按照縣級保護單位提交年度傳承情況報告。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后取消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及傳承團體資格,并予以公布:
(一)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自愿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第十六條??本縣市級、自治區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存在第十五條情形的,縣級保護單位依法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反映。
第十七條??縣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需要采取相應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及傳承團體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 ?/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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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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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縣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